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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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廷瑞(原名周政緯)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廷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廷瑞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8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1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