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立榆(原名郭淑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立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立榆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及因妨害家庭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8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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