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炯廷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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