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22號聲請人 李嘉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常悅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常悅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雖積極了結現務、收取債權並清償債務,惟仍有清理事務尚待釐清,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464號非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10月19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