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20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姜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范姜宇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范姜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18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街○○號4樓81室友人 沈映承 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燒烤以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2月19日晚間某時,在其所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上址沈映承居所途中,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7年2月19日晚間6時許,在上址沈映承居所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其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組。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范姜宇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E000-0000,毒品編號:
DE000-0000⑵、⑶)、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3月13日出具之UL/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吸食器1組。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
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
用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用途│鑑驗報告│├────┼───────┼─────┼───────┼───────────┤│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供被告本次施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零點叁零捌肆公│毒品甲基安│剩餘所持有之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克)│非他命成分│二級毒品甲基安│107年3月13日出具之UL││├───────┤│非他命│/2018/00000000、300270│││壹包(驗餘毛重│││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壹點壹陸伍柒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