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15號聲請人 王彥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京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將京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王彥斌。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所屬公司京章有限公司原清算人 王瑞坤 已死亡而無法完結清算事務,經股東(即王瑞坤之全體繼承人)決議推派王彥斌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爰聲請變更清算人等語,並提出推派清算人同意書、京章有限公司清算人上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聲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379號裁定等資料為證,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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