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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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釋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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