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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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267號
原   告 榮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茂傑國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榮傑電子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周志安 律師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支票貳紙」之記載,應更
正為「支票叁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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