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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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被 告 甲○○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887元,
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
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