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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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每月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已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法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
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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