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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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591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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