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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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671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間訂立消費性借款契約第20條規定:「…關於
本契約有涉訟時,概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契約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原告總
行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
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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