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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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壹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已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法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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