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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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應明詮 律師
相 對 人 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太山
相 對 人 台灣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相 對 人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補償金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核准予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及委任
狀各1件在卷足佐,且經本院審核其所請求,並非顯無勝訴
之望,本院審核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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