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8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健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參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②新台幣參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45,498元│95年11月10日│8.88%│自95年12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124,133元│95年11月10日│16.88%│自95年12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7,590元│95年11月10日│15%│自96年12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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