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明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53號、第354號、第355號、第3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扣案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分別裁定如附表編號1至4「沒收之依據及其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明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53號、第354號、第355號、第35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6
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53號、第354號、第355號、第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各1份存卷可參。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105年度毒偵卷第4489號卷第53頁),是前揭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裹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塑膠夾鏈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內含白色粉末之殘渣袋1只,經送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3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106年度毒偵卷第1011號卷第50頁),是該只殘渣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只殘渣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㈣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內含毒品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5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北檢106年毒偵字第2040號卷第13頁),且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亦無法將殘留於吸食器上之毒品殘渣與吸食器本身完全析離,是該玻璃球吸食器連同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組玻璃球吸食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再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據被告於警詢
及偵查中一致供承,係其所有並供其犯施用毒品所用(見北檢105年毒偵字第4489號卷第8頁、第34頁反面),而屬其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就該2組玻璃球吸食器宣告沒收銷燬,卻未提出該2組玻璃球吸食器內殘留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鑑定書為證,是聲請人宣告沒收銷燬該2組玻璃球吸食器一節尚有違誤,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鑑定結果│沒收之依據及其結果│├──┼───────────────┼──────────┼──────────┤│1│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透明夾鏈袋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只)(毛重共0.7970公克,淨重0.│非他命成分│18條第1項前段,沒收│││57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銷燬之│││餘淨重0.5698公克)│││├──┼───────────────┼──────────┼──────────┤│2│內含白色粉末之殘渣袋1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非他命成分│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3│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18條第1項前段,沒收││││分│銷燬之│├──┼───────────────┼──────────┼──────────┤│4│玻璃球吸食器2組│未經鑑定│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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