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文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黃文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為民國107年4月23日「上午」7時許,另就所載檢體委驗單更正為「尿液」檢體委驗單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黃文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於106年9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次施用毒品,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屬合法。其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其持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4月,有期徒刑4月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並與有期徒刑7月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於100年5月16日假釋出監,嗣於102年10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至17、21頁),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各罪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行為,迄今仍無法戒除毒癮,足見戒毒意志薄弱,且持有第二級毒品,均有害社會治安,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乃衡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兼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業已滅失,自毋庸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6.│││(白色透明晶體)│1公克,驗前淨重合計5.58││││公克,各取樣0.01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合計5.56公││││克。含包裝袋2個)│├──┼───────────┼────────────┤│二│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3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12│││安非他命之咖啡包(淡咖│.34公克,驗前淨重合計9.│││啡色粉末)│04公克,取樣2.1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合計6.9公││││克。含包裝袋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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