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建中 代理人 陳志勇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係以打零工維生,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
20,000元,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為證。請說明聲請人自105年3月15日起迄今是否均係以打零工維生?並請說明打零工之各工作內容為何?各僱主之聯絡方式?每月領用之薪資中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並提出領取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薪資袋、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有自105年3月15日起迄今除打零工外,另有其他工作,並請說明係於何時期任職於何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薪資袋、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倘無其他工作,亦請註明於何時期無工作。另聲請人並應提出財政部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聲請人
之配偶及長女每月有無領用補助或津貼?金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聲請人並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供參。
㈢聲請人自陳其租用臺北市信義區之房屋居住,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分別為膳食費用6,000元、電話費、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2,000元、租金7,000元(原租金2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7,000元)、國民年金及健保費用1,681元(749元+932元)、交通費1,000元、水電瓦斯1,000元(餘由配偶負擔),每月長女之扶養費用原則上由配偶負擔,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是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自105年3月15日起迄今均仍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聲請人陳報之金額相同?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另聲請人應陳報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並應陳報除聲請人、配偶及長女外,有無與他人共同租屋住居?如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及「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共幾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其他同主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與聲請人同住者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承前㈢,聲請人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除租金外,尚有膳食
費用6,000元、電話費、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2,000元、國民年金及健保費用1,681元(749元+932元)、交通費1,000元、水電瓦斯1,000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及金額之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㈤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及長女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三、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速捷徵信社之負責人,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對於速捷徵信社廳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㈡速捷徵信社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間(即102年3月起
至107年2月止之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五、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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