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丙○○上列被告二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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