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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