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七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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