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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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原告萬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維多利亞航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93年度上訴字第277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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