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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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易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43號再審原告桔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再審原告桔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6,962元,應徵裁判費15,8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鄭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