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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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79號,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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