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鏈鋮實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64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合計24,764元。
此部份由聲請人所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76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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