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號原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街○○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