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黃冠綾 被告 王志賢 上列被告因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