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明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明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莊明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其於民國110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嗣上開緩刑宣告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582號裁定撤銷確定(下稱甲案);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353號、110年度簡字第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於110年8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按: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填表日期112年5月2日所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3月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8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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