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92號原告 張阿明 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 律師原告 張建仁
張賦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 律師被告 張進東
張彧煒 張仕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原告係以祭祀公業 張榮德 之派下員身分請求確認被告對祭祀公業張榮德之派下權不存在,原告如無派下權,本件則無確認利益。而原告對祭祀公業張榮德之派下權存否,現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審理中。是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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