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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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告 周文雄 (兼周 梁阿來 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被告 周勝雄

周志雄

周民雄

周進成

周志成

周裕成

周靜觀

周西瀛 遺產管理人 王敏祝

賴文龍

賴文輝

賴文洺

王傳義

王耀宗

王耀明

王耀庭

王耀振

賴淑惠

江宏益 ⑱(兼 江文英 承受訴訟人)

江宏進 ⑲(兼江文英承受訴訟人)

江宏達 ⑳(兼江文英承受訴訟人)

江宏慶 ㉑(兼江文英之承受訴訟人)

江文貞 ㉒(兼江文英承受訴訟人)

周世賢

周明賢

周仁賢

周啟賢

周碧英

吳益欣

吳益彰

吳婉伶

周淑英

張美華

林秀真

林意真

林那㊲

林小真

林宥成

林昱欣

林其本

林其平

林景星

黃景祿

黃愷橙

周麗妹

周文昇

被告 蔡周麗英

周文賢

周文隆

周文榮

周文華

周麗珍

周文彬 (兼 周梁阿來 承受訴訟人)

周麗涓 (兼周梁阿來承受訴訟人)

周志鴻

周志亮

周貴瑛

周婉瑾

盧永興

盧永安

盧碧珠

盧俊良

盧素美

盧素眞

盧宥鑫

盧燕欣

盧素滿

盧天生

盧秋金

盧清水

郭幸枝

王哲章

廖惠苓

陳鴻文

陳科閔

陳奕蓁

陳森煌

黃秋德

黃秋生

林東宏

林東嶽

林采慧

黃朔珠

張陳阿麵

曾春榮

曾榮吉

曾淑娟

曾美惠

曾淑美

陳玉瑩

張朝權

張朝信

張朝建

張朝潭

張月雲

張惠真 (101)

張月霞 (102)

劉于禛 (103)( 周婉娟 承受訴訟人)

劉于正 (104)(周婉娟承受訴訟人)

黃哲明 (105)( 周妙英 承受訴訟人)

黃瀚毅 (106)(周妙英承受訴訟人)

黃品淳 (107)(周妙英承受訴訟人)

邱明在 (108)( 邱陳香 承受訴訟人)

邱隆煒 (109)(邱陳香承受訴訟人)

邱隆泉 (110)(邱陳香承受訴訟人)

梁燕燕 (111)( 陳阿秀 承受訴訟人)

梁燕月 (112)(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梁燕珠 (113)(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梁樹根 (114)(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梁水盛 (115)(陳阿秀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繼承人之分割方案)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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