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戊○○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複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庚○○住台中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己○○住台中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被告中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設台中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被告丙○○住台中
乙○○住台中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附註:
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一與訴之聲明二之關係:茲原告所受損害僅為四百三十七萬三千八百元,訴之聲明一及訴之聲明二係本於不同法律關係就同一損害所為之訴求等情,則訴之聲明一或二之被告若為給付,則其他被告是否於此給付之範圍內同免責任乙節,請原告具狀說明(若提書狀,其繕本先自行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