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七號
被告乙○○
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張志新 律師被告庚○○
丙○○己○○甲○○戊○○右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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