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被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