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七九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等均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此部分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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