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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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68號

原告 陳明賜

林佳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

被告翠谷聯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春美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 律師

複代理人 簡凱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逸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應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將書狀繕本逕送他造。

理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5月10日宣判,惟因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尚待與兩造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將勘驗翠谷聯合社區111年3月21日申請報備案卷中之委託書正本,請兩造預做準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蔡庭復

附件:兩造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部分:

 ㈠對於被告提出之「翠谷聯合社區推選召集人公告」上簽名之人為翠谷聯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爭執?

 ㈡請再行確認原告提出之應排除列入出席人數計算之委託書表,就不應計入出席人數之委託書部分,有無漏載。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111年8月5日陳報狀後附原證1最後一張公布欄照片僅顯示該公布欄之部分,無法判斷該公布欄之設置位置,請再行確認該公布欄之設置位置,並提出其他足資判斷公布欄設置位置或整體樣貌之照片或其他證據,另請於庭期當日一併攜帶該等證物正本到庭以供核對。

 ㈡對於原告於111年3月1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日有到場並對開會程序表示異議,有無爭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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