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滿嬌黃振維
均為 黃政寬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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