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選上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 律師 陳佑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選罷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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