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6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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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653號

原告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明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程維新住 ○○市○○區○○○街00巷0號三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熙瑤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2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華鵲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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