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4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玉山商業銀行民生分│91年8月1日│10,001元│AK0000000││││行 鄭建華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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