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九十三催字第八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1│ 林慶哲誠泰商業銀行城北│500,000元│93年7月31日│IC0000000│九個月││││分行│││││├──┼─────────┼────────┼─────────┼───────────┼────────┼────────────┤│2│林慶哲│誠泰商業銀行城北│500,000元│93年8月31日│IC0000000│九個月││││分行│││││├──┼─────────┼────────┼─────────┼───────────┼────────┼────────────┤│3│林慶哲│誠泰商業銀行城北│500,000元│93年9月30日│IC0000000│九個月││││分行│││││├──┼─────────┼────────┼─────────┼───────────┼────────┼────────────┤│4│林慶哲│誠泰商業銀行城北│500,000元│93年10月31日│IC0000000│九個月││││分行│││││├──┼─────────┼────────┼─────────┼───────────┼────────┼────────────┤│5│林慶哲│誠泰商業銀行城北│500,000元│93年11月30日│IC0000000│九個月││││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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