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4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40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278││├──┼───────────────┼──────────────┼────┼───┼────┼───┤│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189││├──┼───────────────┼──────────────┼────┼───┼────┼───┤│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38││├──┼───────────────┼──────────────┼────┼───┼────┼───┤│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15││├──┼───────────────┼──────────────┼────┼───┼────┼───┤│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67││├──┼───────────────┼──────────────┼────┼───┼────┼───┤│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