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漢中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景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漢中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景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