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四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乙○○兼訴訟代理甲○○被告乙○○
丙○○庚○○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