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90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樓(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被告乙○○
樓(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方鴻枝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滕治平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