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90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方鴻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月4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滕治平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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