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1日執行羈押。嗣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自95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今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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