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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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苗栗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慧惠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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