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1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3月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彭昭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