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87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芳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展示間等
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惟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係指起訴時之市價,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
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
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
二、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臺北市○○區
○○路○段○號」(下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
市價(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交行情證明等,惟稅
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依坪數比例換算本件
原告請求遷讓返還之展示間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規定補繳第一審欠繳之差額裁判費,如逾期未查報
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換算之展示間價額,並補繳第一審差額裁
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