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685號
原 告 林子萱
被 告 吳潤盈
訴訟代理人 韓玉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事實未明暸,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
2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韻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685號
原 告 林子萱
被 告 吳潤盈
訴訟代理人 韓玉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事實未明暸,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
25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韻華